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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
1.2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改造、房屋建筑扩建以及工业厂房、仓库改造(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除外)和向原建筑轮廓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内部改扩建工程的消防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3 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改造实施方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
1.4 既有建筑改造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5 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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